放宽涨跌幅等 资本市场将引入科创板经验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信息敏感期界定
注意科创板并购重组的坑
工业机器人等行业需强化特有信息披露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0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信息敏感期界定

 

  北京商报讯(记者 高萍)11月3日晚间,深交所发文称,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明确信息敏感期的界定、提示性公告后披露草案的期限、年度报告中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等。

  深交所指出,本次《指引》紧紧围绕信息披露规范,一方面吸收原有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另一方面结合实践发展情况做好加减法,优化规则体系,提升效力层级。在《指引》制定过程中,深交所秉承“开门立规”原则,向全体深市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合理建议。

  深交所表示,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加杠杆,但风险揭示不足;大股东通过提供股票或资金、收益兜底、受让到期股票等方式深度参与,但一致行动关系不明;回购社会公众股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而现行针对性规范有限等情况。为应对这些新情况,本次《指引》强化了资金来源、股份来源、相关方涉入员工持股情况、持股平台内管理机制等信息披露。

  此外,为平衡信息披露效果与成本,《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致力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为上市公司减负。一是删除执行成本高且决策有用性不高的信披要求,比如针对上市公司提前1个月对相关安排预知存在困难、处置计划随市场行情变化的现实情况,删除原备忘录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1个月的披露义务和披露届满后的详细处置计划的内容;二是删除原备忘录与上位规定重复且涉及实质性规范的内容,以聚焦规范信息披露;三是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摘要,减少信息冗余。

  另外,为统一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标准,本次《指引》完善了各环节披露要求。在筹划环节,按自愿原则披露提示性公告,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在审议环节,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回避情形;在实施环节,明确标的股票购买期间、购买完成、届满前6个月、届满时持股等安排,区分份额变动和权益变动适用相应披露要求;在终止环节,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减持完毕全部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披露要求。《指引》还细化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披露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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