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保障网为企业解心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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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南
立体保障网为企业解心忧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为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人社等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做到“两手抓,两不误”,做足复工前期准备、精准指导企业复工、稳定物资供应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金融支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运营负担等方面给予支持。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企业返京人员临时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管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 2020 2号),妥善解决企业返京人员临时居住困难,保障企业复工人员临时性、过渡性住宿,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所涉及的住宿是指经开区内临时提供的短期居住场所。适用于注册、办公、生产地点位于经开区的相关企业。

  第一章 住宿管理准则

  第一条 企业单位做好入住临时住宿场所员工休假期间居住史和旅行史等信息的调查摸排工作。对近期从湖北来、有去过或途径湖北的员工,以及有和湖北人共同聚会、居住、乘坐交通工具等接触机会的人员,自觉报告、登记并隔离14天观察;严禁未达到隔离要求天数,或者有感冒、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员工入住临时住宿场所。

  第二条 为阻止疫情的发展,保护住宿人员的健康,住宿场所将实行封闭式管理。

  (一)物业企业、产权单位自行设计和监制人员通行证,其中须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以及住所楼栋和门牌号,并附本人照片;

  (二)各临时住宿场所应尽量减少出入口,并在出入口一律设卡检查,对进出车辆驾乘人员实行逐车、逐人核查,确保全面实施人员通行认证管理;同时设立体温监测岗,严格落实对进出人员逐一测量体温措施,必要时进行复测;

  (三)入住临时住宿场所的人员和车辆需凭证出入,人员进入时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及其他正常防疫消毒措施;

  (四)严格探访制度,非必要不探访。如须探访要做好探访者的健康登记,进行体温监测,并询问其近期离京情况,所有探访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拒绝探访;

  (五)不得将本人持有的人员通行证、门卡、钥匙等任何能进入住宿场所的要件交予除本人外的其他人员使用;不得随意进入住宿场所内非本人住宿区域;

  (六)不得进行人员聚集型娱乐活动,以及非必需的室内外群众性活动;

  (七)保持个人住宿区域的干净与整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与其他住宿人员混用私人物品,不得随手乱抛垃圾,垃圾应及时处理;

  (八)快递、外卖等人员送至临时住宿场所规定的指定区域,由客户自行领取,设置指定区域应避免人群集聚。

  第三条 进入临时住宿场所公共区域,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一)佩戴口罩。戴口罩前应保持手卫生,分清口罩的正、反面,佩戴时应全部遮盖口鼻处,双手压紧鼻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当口罩污染或潮湿后应及时更换;

  (二)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不要触碰口、眼、鼻;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洗手时使用洗手液或香皂,使用流动水洗手。

  第四条 发现疑似患病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做好隔离措施,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有关信息。

  第二章 住宿环境管理准则

  第五条 住宿场所需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做好公共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应增加住宿场所公共区域的清洁与消毒频次,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每天通风 2-3 次,每次至少 30 分钟;并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

  第六条 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进入人员进行身份查证、信息登记、体温测量,必要时进行体温计复测。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应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最大程度减少疫情的传播途径。

  第七条 住宿区域入口出口应尽量分开,并安排安保、防控人员值守。住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接触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后,必须洗手,或使用消毒剂消毒。

  第八条 物业企业、产权单位要做好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做好住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每日每隔一定时间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建议每小时消毒一次,并进行记录备查。

  (一)共用的环境中,可能被污染的家用物品、家具表面每天消毒;受到唾液、痰液等污染,应随时消毒。消毒时可用有效氯为 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

  (二)共用厕所应在每次使用冲水后,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 2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厕所内的表面以消毒手经常接触的表面为主,如门把手、水龙头等,可用有效氯为 500-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 30 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

  (三)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按照房间分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以有效氯含量为 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存放。

  (有删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

  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有删节)

  《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具体项目如下:

  一、原计划2月起报名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北京地区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

  (三)北京市高级工程师(建筑施工、通信)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

  (四)北京市部分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考试

  (五)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延期开展,相应报名、审核、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将于4月底前另行通知。全国统一组织的2020年度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名、审核、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二、原计划3月起报名审核的职称评审

  (一)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正高级工程师“直通车”评审

  (二)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评审

  (三)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延期开展,相应报名、审核、答辩和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将于4月底前另行通知。

  三、原计划上半年开展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

  各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公开招聘工作相应延期开展或网上组织,相关体检、考察等活动可延后开展。上半年全市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工作延期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相关招聘手续可在疫情过后补办。政策咨询可拨打服务热线 12333。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当面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中止审理,待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取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部署,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减少人员聚集

  (一)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暂停“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事、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适时延期进行。

  (二)简化优化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报到、引进毕业生审批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启动乡村教师特岗计划、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工作。2020年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开始时间推迟到3月1日,结束时间延至12月31日。

  (三)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大指尖行动计划落实和全程网办力度,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四、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二)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一次性增核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职称评聘上优先评聘,经核准可相应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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