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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发布集中观察点使用手册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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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2月1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开区发布集中观察点使用手册2.0版

 

  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于晓玲)日前,经开区发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观察点使用手册2.0版》(以下简称《手册》),明确对区级集中观察点入住办理流程、区级集中观察点使用申请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住环境基本条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标准及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引、隔离医学观察消毒等作出技术指引,保障好辖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手册》,来自或经停湖北的人员,和国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住环境基本条件》定义的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相对集中观察。经开区成立集中观察点工作小组,全面统筹经开区集中观察隔离工作。

  观察点形式主要分为区级相对集中观察点、单位(园区)自建观察点、居家隔离。

  其中,区级相对集中观察点由经开区设立,用于安置不具备在家自主观察条件或单位无条件安置的、社会零散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人员。由社区防控组负责接收区级集中观察点的使用申请并审核,对确需使用的单位,经核准后,由医疗保障组通知集中观察点办理接收手续。社区防控组负责督促集中观察人员所在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服务工作,支付集中观察所需费用。

  集中观察人员所在单位应书面提供入住观察点人员详细信息及相关医学检查材料。集中观察人员由所在单位转送至集中观察点,不能通过单位转送的,可自行前往。赴集中观察点的途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转送全程应做好防护,集中观察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转运后,交通工具应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单位(园区)观察点方面,《手册》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园区)要自建集中观察点,用于安置本单位(园区)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人员。观察点设置及管理按照北京市疾控中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执行。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建集中观察点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员工入住观察点和解除观察的有关信息应及时报社区防控组和医疗保障组。

  集中观察点由管理方负责公共区域消毒和垃圾收纳。房间内部由被观察人员自行消毒。被观察人员解除或离开后,由集中观察点管理方负责全面消毒。集中观察人员的医学观察期为14天。观察期满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症并未接触有疑似病症人员者,停止观察,由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报医疗保障组认定并解除。需要提前解除或延长观察期的参照上款程序办理。

  若在观察期间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症(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区级集中观察点的人员要立即通知观察点的医学指导组。企业集中观察点的人员需联系本单位,安排专车送往发热门诊就诊,或由观察点联系120送诊,并将信息上报医疗保障组。

  在区内有固定住所的居民,要在所属街道的指导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引》在家中进行居家医学观察。对于全家进行居家观察的,由街道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如发现武汉(湖北)返京无单位的个人,由发现单位报社区防控组,根据具体情况联系成员单位会商处理。经会商,如确需在经开区相对集中隔离点观察的个人,由社区防控组出具申请意见及人员详细情况说明,由医疗保障组通知集中观察点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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