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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
3上一篇 2020年08月2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借贷的“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

陶凤
 

  一锤定音。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迎来大范围调整。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调,早就不是什么秘密。7月,最高法明确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不少担忧的声音随之而来。上限大幅调低后,市场供给压缩,很多企业和个人将比从前更难借到钱。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不能大幅度下沉的情况下,会不会让企业的融资变得更难,甚至更贵?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在天使和魔鬼两副面孔下周旋。一方面,全社会信贷额度有限,银行的信贷资金会优先向央企和国企倾斜,民间借贷为银行浇灌不到的大量民营企业及个人解了资金的燃眉之急,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援兵。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存在缺位与滞后现象,民间借贷行业行走于灰色地带,影子银行、集资诈骗、暴力催生等问题如影随形,随时都能将金融风险无限扩大化。

  因此,面对一个经济真正需要的行业,同样需要“两副面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不能纵容其野蛮发展,更不能一棍子打死。最有效的中间路径,只有持续不断的金融改革。

  没有人不想要低成本贷款。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低,不仅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还可能取决于供求关系、资金使用效用等因素。不管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是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利率红线仍在解决问题之表,而唯有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利率市场化改革才能治本。

  随着市场经济繁荣,满足大量民营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需要融资供给的存量扩大和增量补给。让金融机构对小微服务充分、更全面,让普惠金融能够真正做到普惠。同时,通过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从而打破垄断增加竞争,将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从大多数国家实践看,高利贷“不受待见”,多在道德层面,而非法律原则。相反,越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对高利贷也相对宽容、开放。

  民间借贷盛行,其实是供需原因共同作用的。较低的存款利率,资金不愿流向银行体系,于是大量社会闲置资金,追逐高利润涌向借贷市场。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理顺价格关系,平抑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之间的巨大价差,才能最大限度压缩套利空间,“金融脱媒”问题才可以缓解。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应成为改革先声。先戳破“魔鬼”的泡沫,让见不得光的暗影无处栖息,然后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天使”找到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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