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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市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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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9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市迎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步推进相关市场规则逐步统一,9月2日,央行与证监会、外汇局共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旨在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统一准入管理

  《公告》共十六条,将境外机构准入申请从产品调整为管理人、托管人。根据《公告》,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央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央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在统一准入管理方面,《公告》明确,将按照“同一套标准、同一套规则的一个中国债券市场”的原则,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鼓励境外机构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另在统一资金管理方面,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管理等,进一步优化和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完善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管理操作。

  《公告》还完善了与国际接轨的操作安排,简化了现行结算代理模式入市流程: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允许境外机构按照“全球托管行+本地托管行”的模式入市投资,推动债券名义持有和多级托管制度落地实施。

  “此次央行、证监会与外汇局共同出台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债券相关政策,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大门将开启,而三部门对统一标准、资金管理、入市流程的规定,实际上是便于机构投资者以更顺畅的方式和路径配置中国债券,为投资资金的出入境、资金的收付、外汇风险管理更加市场化实现了制度改进,相关托管制度和汇兑制度更是高度考虑到境外投资者的便利,有助于债券持有人进行更加顺畅的交易。”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联储证券董事兼首席经济学家李全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道。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本次《公告》看,统一准入标准、优化入市流程,统一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收付、汇兑等,一系列举措明确了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安排,将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

  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

  针对境外机构入市要求、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等,《公告》亦进行了明确。如投资方式及范围上,《公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的境外机构可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

  另在深化跨部门监管合作方面,《公告》显示,将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央行、证监会、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并通过交易报告制度实现信息与数据互通共享,提升市场透明度,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这些制度性安排将显著提升国内债券市场透明度,营造更加便利、友好的交易环境,大幅提升境外机构参与热情。”周茂华称,从监管规则和要求看,简化境外机构入市申请、结算代理模式流程、优化和便利投资资金汇出入等举措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人民币债券市场。

  关注热钱“大进大出”风险

  整体看,此次《公告》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铺平道路。李全称,从规则上来看总体有所放宽,但也需要重点关注市场风险提示,特别需要注意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优质债券的抱团投资,这会加剧债券市场的头部配置效应,品级较低类别的债券发行将更加困难,销售也更加困难,随着其利率的被动提高,市场风险有可能增加。

  李全称,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过程中,需注意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外汇管理的潜在交易风险,此外,对债券市场的短期逐利投资可能带来热钱涌入而扰动市场的可能,也要规避一旦行情过去、热钱外流而导致市场波动加剧的风险。

  建银投资咨询分析师王全月同样称,应格外关注外资投资收益汇出的相关规定。简化汇出手续虽然对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股市、债市十分关键,但也附带热钱“大进大出”的风险。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投资收益的汇出暂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只是倾向性地“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对资金收付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因此,后续正式规定出台时,市场可关注相关条款是否明确。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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