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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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一审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10月28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相较于现行条例,此次修订,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到底“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给出了更加明确的答案。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市域范围全覆盖”。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同时,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九大类。

  修订草案提出,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等多个保护类别实行名录化管理,建立预先保护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谁的责任?修订草案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算是个人,也可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修订草案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名录认定、保护利用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各区政府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均有保护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对于东城区和西城区人民政府来说,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及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及成片传统平房区的保护和有机更新,保护传统风貌;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腾退,强化文物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促进合理开放利用。海淀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三山五园地区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景观视廊和空间格局;逐步开展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恢复大尺度绿色空间。

  修订草案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如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则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保障建筑安全,确保防灾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可以开放、利用吗?历史建筑可以合理利用、有序开放,不过,要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守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

  保护和利用将有据可依。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将有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疏解腾退空间建议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建议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的衔接,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对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个人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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