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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最高罚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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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1月0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最高罚款20万

 

  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述评 赵驰)11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主体,需要办理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须办理此备案,外地企业无须在北京办理此备案。

  根据《通告》,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暂未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通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备案机关包括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外地企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向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告》中提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更新备案信息。不再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注销备案信息。

  此外,提供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虚假且拒不改正的;不再符合备案要求(如已不具备贮存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经调查核实不在备案地址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活动又未主动注销的,原备案机关直接注销备案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国内目前已有河北、江苏、辽宁、黑龙江、深圳等多个省市要求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在相关行业专家看来,在疫情过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备案,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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