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困境家庭对象入住机构最高月补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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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养老“兜底保障”
北京困境家庭对象入住机构最高月补3600元

 

  北京市民政局在强化养老“兜底”保障上再出新政。日前,市民政局公开发布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扫除“经济障碍”。根据《实施办法》,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北京养老机构最高将享受每人每月3600元的补助。据悉,新调整的《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落地实施,相比2016年版,新政不仅拓宽了服务对象覆盖面、上调了补助金额,还明确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

  首增两类补助对象

  据悉,与四年前出台的相关补助实施办法相比,此次《实施办法》,对入住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的人群覆盖面有所扩展。具体来看,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据介绍,与2016年政策相比,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首次将城乡特困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纳入补助对象,同时,在2016年政策中,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必须再次进行能力评估方可享受补助政策,而今后重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即可申请补助政策。

  此外,《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为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且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在业内看来,《实施办法》的落地,将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了“用得上、住得起”的普惠性基本养老服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进一步消除住不起、住不进养老机构的心理顾虑。

  上调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制定方面,北京商报记者从市民政局处获悉,此次《实施办法》根据2019年政策绩效评价报告中北京市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平均成本,按照养老机构平均每人每月5000元价格作为参照值,统筹整合服务对象当前享受政府各类补贴资金,分类确定不同类别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

  具体来看,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低保家庭服务对象,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

  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另外,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如服务对象选择收费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养老机构,必须据实报销补助。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实施办法》,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保障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线上申请数据共享

  那么,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该如何申领补助呢?《实施办法》规定,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补贴,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办理,具体程序包括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系统预警等几部分内容。其中,系统受理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选定好的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而网上审批则是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审批终止。不过,若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身份条件发生变化,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对象户籍地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与此同时,为减少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的时间成本及繁琐程序,《实施办法》转变传统思维模式,改由服务对象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福利平台进行申请,由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进行数据校验审核。与原政策相比,新模式将大大减少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的时间成本。此外,根据《实施办法》,该项补助为“先服务、后结算”,由养老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结算。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确认数据,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即享受规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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