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代理保险人制度破冰 单飞机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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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代理保险人制度破冰 单飞机会来了

 

  国内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即将迎来“自立门户”的新机遇。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本质特征,严格规定人员基本条件及选拔机制,着力规范人员从业行为,强调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独立”在何处

  在市场定位方面,《通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将其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在从业行为规范方面,《通知》则在《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经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代办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销售通过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以及可聘请3人以内辅助人员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要求。

  同时,从业形态上,《通知》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同于国际保险市场“独立代理人”通行的模式,也不同于专业中介可一代多的模式,仍然属于“专属代理人”模式。其“独立”主要体现为与传统发展销售团队的模式不同,“不得发展保险销售团队”,是一种新型保险销售组织。

  “这为传统上高度依赖于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尤其为中小市场主体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背景下探索差异化代理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未来代理人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模式将更加多样化。”对于新规出台的意义,朱俊生如是评价。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哪些要求

  那么,哪些人可以担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学历、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

  具体而言,在学历方面,《通知》规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对于诚信问题,《通知》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而专业素养方面,《通知》则要求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进行对比,发现对于传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监管并未提出学历要求;同时,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者,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才被要求拒绝聘任或者委托。

  此外,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也不得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被聘任或者委托。

  对于这些区别,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称,独立代理人更自由些,财务激励更强,更能形成个人品牌,所以除《通知》中明确的资质要求外,更适合独立性人格强和自我综合评价较高的代理人。

  谁来担责

  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通知》也明确了严格的管理机制,从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上入手,严格把关独立代理人“入门”资质的同时,也延续了“双罚”制度的严监管态势。

  在人员甄选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严格的甄选标准、清晰有序的甄选流程、多方面涵盖的综合评价体系、多环节的工作流程以及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并对面试考官资质作出专业素养和阅历资质方面的要求。

  关于保险公司应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的责任,《通知》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管控责任方面,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机制,严把人员准入关;加强业务授权、业务行为、执业登记管理,严把日常管理关;加强风险排查,对有销售误导、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时解除代理合同,严把退出管理关。

  “较之团队型代理人,独立型代理人所处的组织形式更扁平,所以组织的顶层——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激励、约束和协调等。”针对《通知》在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责任的强化,王向楠分析称,独立代理人的委托方仍是一家保险公司,其相关责任仍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保险公司自然有管控制责任。

  “独立代理人业务灵活性更强,业务边界还会或多或少有扩展,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管控。独立代理人所受的日常管理较少,其业务重要性较之团队型代理人中的新人可能更强,并且独立代理人和团队型代理人的关系也要建立塑造,所以保险公司要更高水平地管控。”对此,王向楠如是解释。

  同时,王向楠表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单责任均由委托的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消费者选择时可看哪位代理人服务更好、更熟悉、沟通更便利。

  破除层级关系

  自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引入我国保险市场后,这一模式发展迅速,已成为保险营销最重要的渠道。银保监会最新披露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一方面,个人保险代理人在普及保险知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个人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形象较差等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通过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此次独立代理人的破冰,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先后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通知》的发布,这一模式将会逐步在行业推广。而大家人寿近期也宣布开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布局。

  而对于未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会完全取代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朱俊生分析称:“从保险机构来看,传统金字塔形销售组织模式仍会存在,因为新人成长仍然普遍需要带领、管理和培训,金字塔形组织及其利益分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逻辑。”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营销员群体的分化,传统销售组织模式也在呈现扁平化的态势。”朱俊生认为,未来两种模式都会存在,并可能不断演化出新的模式,适应营销员自身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保险机构授权可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未来可在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理财咨询等业务,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承担多元金融服务职能,更好地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对于未来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发展趋势,朱俊生则指出了这样的方向。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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