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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兜底协议遭判无效 “破刚兑”权责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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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3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信信托兜底协议遭判无效 “破刚兑”权责如何界定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一则兜底协议被判无效的诉讼再次引发了信托行业对于“破刚兑”的相关讨论。近日,安信信托发布了涉及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速集团”)与该公司的诉讼进展,安信信托二审“反转”胜诉,本该涉及数亿元的信托兜底款项仅需支付逾57万元诉讼相关费用即可了结。在分析人士看来,本次判决对于深陷诉讼泥潭的安信信托来说是重大利好。

  该案件的起因为一笔涉及湖南高速集团认购的安信信托产品出现逾期,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湖南高速集团、安信信托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受让湖南高速集团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支付转让价款4亿元并支付利息,但在规定时间内安信信托未能依约履行支付款项,湖南高速集团遂将安信信托起诉至法院。

  2020年8月初,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应向湖南高速集团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总额不超过1.25亿)等费用。

  一审败诉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从二审判决中了解到的信息为,安信信托和湖南高速集团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安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集团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集团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二者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所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这就意味着,湖南高速集团暂时拿不到4亿元信托资金款项,还要承担一审、二审中合计超500多万元的受理费,而安信信托只需要负担9451元的受理费,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49万元、律师咨询费3万元及差旅费45115元即可。谈及此次二审判决,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分析称,本次判决对于深陷诉讼泥潭的安信信托来说是重大利好,特别在公司重整的关键节点,重整推进迎来重大转机。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个案件中安信信托赢得了官司,说明其有权按已签署的合同条款兑现收益权,但法院是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判决的,安信信托赢得并不体面。依法合规经营是上市公司从事相关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安信信托的法律合规部门显然没有把好风控关。如果安信信托与其他投资者在相关协议中也达成了类似的条款,则于投资者而言,上述条款同样存在无效的风险,投资者难以根据上述“保底条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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