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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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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月起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实施细则生效后,可以理解为今后饭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应再设“吸烟区”。

  该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条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影剧院、游艺厅(室)、公园、展览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8种场所。商报记者 张笑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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