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不得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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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不得质押融资

 

  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资本保证金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最后屏障,防范此类资金风险至关重要。昨日,保监会发布拟出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利用资本保证金质押融资。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资本保证金是指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并表示为了降低资金风险,保险公司不得将资本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以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等形式存入中资商业银行,存期不得短于一年。此前,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资金收益或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更换存放银行,存在安全存放的风险隐患。保监会指出,到期前,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

  在对资金使用做出限制的同时,《办法》还对保险资本保证金所存放的中资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前的“注册资本40亿元”改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存放在银行的家数由此前的“一至三家”改为“两家以上”。对此,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将通过增加存入银行家数来分散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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