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尝鲜科技成果权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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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关村尝鲜科技成果权益改革
价值800万以下成果收益 所属中央级事业单位将自主支配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为鼓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国家将允许位于示范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将不再完全上交国库。

  昨日,记者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获得上述信息,其中提到,如果一项科技成果的价值在800万元以下,该项成果取得所有收益,可全部归属单位自己使用。

  《意见》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在转让科技成果后取得的收益,将按照不同比例分别划归单位和国库,比例划分依据为科技成果价值,800万元和5000万元将成为划分节点。具体方面,将按照科技成果在800万元以下、8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区分科研单位可以在多大比例上自行支配收益。

  根据《意见》,如果一项科技成果的价值在800万元以下,该项科技成果取得的所有收益,单位可以全部留给自己使用。而如果一项科技成果的价值在800万-5000万元之间,以及5000万元以上,该项成果的收益则需要将一部分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归单位自己支配。

  据了解,按照此前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时取得的收益需要全部上交国库,单位自身无权自行支配资金。《意见》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均纳入此次改革试点范畴。

  对科技成果价值的收益如何准确划分,《意见》给出具体计算方式。以科技成果价值处在800万-5000万元为例,测算收益的过程将分两段。第一段计算公式为:收益×(800万/科技成果价值),用该公式计算得出的收益单位可以全部留给自己使用,第二段计算公式为:收益×(1-800万/科技成果价值),该公式计算得出的收益,90%可以归单位使用,其余10%需要足额上缴国库。

  以一项4000万元的科技成果为例,如果该项成果在转让时取得的收益为6000万元,则收益划分的具体计算方式为,首先用6000万×(800万/4000万),得出1200万元收益完全归单位所有。此后,用6000万×(1-800万/4000万),得出4800万元收益,其中90%的部分也即4320万元可以归单位所有,有10%的部分也即480万元则需要上缴国库。这意味着,该单位最终可以留给自己支配的收益为5520万元,而上缴国库的部分为480万元。

  “推行这项政策后,将增加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从而促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不断发展。”北京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赵弘分析认为,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科研机构创新动力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创新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按照此前的制度设置,科研机构内部人员创新动力普遍不足,而中关村的此项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如果该项政策在中关村试点效果比较好,可以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赵弘同时认为,除上述政策外,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鼓励创新也是不错的方式。“股权激励政策是通过让科研人员持有一部分股份的方式鼓励人员创新,此种方式同样能提高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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