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1日开始,北京市消协开始向社会征集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及其案例。昨日,市消协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30日,市消协在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活动中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他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
霸王条款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等行业。市消协对首批五款意见集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表示,目前已将这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商报记者 姜子谦
消协点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隐患,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2、“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质量缺陷的,应按正品对待,包修、包换或包退。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洗衣店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出现问题,消费者可根据《消法》要求赔偿。
4、“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消协点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5、“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消协点评: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上述条款约定。如果价格变化,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