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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等十类专项规划先环评后审批

 

  商报讯(记者 齐琳)今后,北京市土地利用,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以及交通、城市建设等10类专项规划,在编制前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批,这是昨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实施意见》,“一地、两域、十专项”,即北京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所涉及的规划均需提前进行环评。其中,综合性规划须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据介绍,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

  北京市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规划环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规划编制部门、规划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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