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全险”并不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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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动车辆“全险”并不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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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不少车主都愿意给爱车买尽量多的保险。成都的李先生就为自己的新车买了“全险”。去年8月,李先生把车停在路边过夜,早上起来发现车子的玻璃和玻璃导槽被人撬坏,引擎盖上部分油漆被划伤,同时还有一个倒车镜被敲坏。由于买了“全险”,李先生原以为爱车“受伤”,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给予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照单独玻璃险进行理赔。争议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车险理赔纠纷由来已久,多数纠纷是由于车主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与实际理赔产生较大偏差引发的。

  “买车险时买的是全险,为什么出险不赔?”对于保险公司的种种拒赔,多数车主疑惑重重。近日,北京保监局副局长罗青就“明明白白买保险”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表示,“全险”这个词并没有规范化的定义,并不特指某种可以保障所有风险的车险产品。

  据了解,所谓“全险”是指投保人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等。不过,上述保险产品并非对车辆出现的全部事故损失都给予赔付。“实际上并不存在能够保障一切风险的保险产品,每个险种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罗青指出。例如,出现司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车主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车辆年检等情况,保险公司均不进行赔付。因此,罗青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尤其是要仔细阅读说明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

  

  “全险”还有哪些事故拒赔?记者采访发现如下几类均不赔付:

  ●车内物品爆炸并不在车损险和自燃险承保范围之内。

  ●车轮单独损坏(指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被水浸后的发动机因二次打火受损,并不在“全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有人为恶意破坏等行为导致上述车身局部受损则不在赔付范围之内。

  ●车辆零部件被损或被盗。

  ●车轮单独被盗、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等都不能获得赔付。

  ●车本身所载货物导致的车辆受损不能获得赔付。

  ●机动车撞到他人只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加以赔付。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在保险条款中却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

  ●车损险、盗抢险所承保的范围一般只限于车辆本身,因此,通常情况下,车上物品被盗却鲜有保险公司赔付。

  商报记者 崔启斌

  本栏目由本报联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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