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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严惩价格异动期乱涨价

 

  商报讯(记者 齐琳)经营者如果在价格异动时期和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将受到从重处罚。昨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

  《规定》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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