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其中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北京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要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持本人身份证件、困难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在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北京户籍人员,有六类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草案,相关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将被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