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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1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商投资性公司利润可直投境内

 

  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今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境内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就可直接用于境内投资,简化了以往法规要求的“境内合法所得转增注册资本”这一中间步骤。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根据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一般而言,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经营是以产品(货物或服务)为手段,而投资企业则是以企业的所有权为手段进行经营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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