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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查处非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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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1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政府可查处非法期货交易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将公开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征求意见稿对“保证金”定义修改为: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商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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