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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0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港澳资本可在内地设独资医疗机构

 

  据新华社电 记者日前从卫生部了解到,根据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将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据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合作和交流,2012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在之前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并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这是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更深度开放,扩大了领域,简化了审批手续,为港澳医疗人员来内地执业、就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机会,为港澳医疗产业开拓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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