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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将获准境外发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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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03月0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公司将获准境外发债融资

 

  北京商报讯(记者 况玉清)近期围绕着券商创新的监管新规一直不断,继资产证券化业务开闸之后,证监会又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为券商境外发债融资预留了政策空间。

  意见稿指出,由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公司境外发债没有禁止性规定,为预留政策空间,意见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证券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这也意味着,券商的境外发债融资渠道破冰。此外,为提高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意见稿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分析人士认为,意见稿的发布对券商融资渠道的拓展有着积极意义,有助于缓解券商资金面的紧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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