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子君)针对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应当将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5个罪名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提升法律震慑力。
张立勇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据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造成后果严重的嫌犯会被判处死刑。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瘦肉精”案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获得了社会肯定,也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目前,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这两项罪的将依法处以相应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会直接产生恶劣后果,但生产伪劣食品所产生的结果大多是间接的,是否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只是形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