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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分店要看偿付能力够不够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伟)偿付能力不足,或者有经营污点记录,这些都将直接决定险企能否开设新的分支机构。保监会昨日对外披露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险企分支机构的开设与偿付能力直接挂钩,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将以前关于分支机构设立的多个制度规定首次进行统一和完善。对于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其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而且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等多方面仍存风险);同时还要求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而受调查的情况,并且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等情形。

  对于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相对宽松,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指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到150%)、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存在缺陷)。

  《办法》还规定,对于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险企,注册资本为2亿元,若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要求增加至少200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据悉,保险公司提出设立省级分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申请后,相关监管部门将在收到完整申请后30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发出筹建通知;申请人则要在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相关筹建工作,并向监管层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监管部门也将在收到报告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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