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昨日,保监会出台《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申请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其资产规模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通知》规定,设立自保公司出资人的资产总额应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这也意味着只有超级大企业才有资格设立自保公司。
虽然对出资人资质的审核略显苛刻,但从青岛“11·22”事件产生的后果来看,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需求已然迫在眉睫。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自保公司承保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自保公司经营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而对于再保险业务,自保公司只能做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可以接受标的为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但不能接受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以隔离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和风险传递。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解释,自保公司承保的是母公司业务,但是母公司的标的也可以承保给其他险企来转嫁风险。这样的话,自保公司就可以从别的险企承保母公司再保险业务。
此外,自保公司无需交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该项规定符合自保公司的自身业务特点,可以减少自保公司的资金压力,扩大现金流。
事实上,此前,中石油、中石化都建立了自己的安保基金,开展企业自保业务。然而,与企业自保行为相比,自保公司显然具有明显的优势。
对此,郝演苏认为,安保基金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积累,难以合理转嫁风险,成立自保公司不仅可以进行企业化运作,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更加合理的保险设计,并且可以通过分保的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再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