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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布虚假广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玉飞)记者昨日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工商总局今日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对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电视购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然而不少企业却以此为“商机”发布虚假性、欺诈性等违法广播电视广告,不仅损害了电视传播机构的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而,针对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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