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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3上一篇 2014年02月19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启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北京商报讯  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已印发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并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列入广州的食品安全“黑名单”。这对于其他城市将是一次有益的模板。

  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这十种情形包括: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会纳入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内容,由广州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公示期限内,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实施重点监管。广州市食安办定期将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通报市信息化等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以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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