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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交易场所实现大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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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08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债交易场所实现大扩容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岳品瑜)经过了七年摸索前行,公司债仍有种“长不大”的感觉,而公司债迎来大发展的时机很快就将来临。证监会上周五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为了促进公司债的发展,证监会将公开发行公司债的交易场所扩大至三个场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交易场所扩大至五个场所,与此同时,还将发行主体由此前的上市公司扩容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也是自2007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后,首次对公司债管理规定进行重大调整。数据显示,无论是发行量还是市场存量,公司债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占比均不高,整个交易所债券占比还不到整个债券市场的一成,银行间债市占据了绝对的领导地位,为了化解这一尴尬局面,证监会今年采取各种措施力争将公司债市场发展壮大。

  监管层首先将公司债交易场所大幅扩容。《征求意见稿》显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将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将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对发行主体大幅扩容。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这也意味着以前仅有上市公司能发行债券,目前扩大至所有的公司制法人。

  另外,在公司债发行方面,为了防止利益输送提高发行效率,证监会也将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转而采取核准制,以简化审核流程;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则执行证券业协会备案制,即在公司债私募发行5个工作日内向该协会备案,协会在材料递交齐全后为其备案。

  一位债券内部人士表示,虽然核准制是介于审批制和备案制之间的一种过渡状态,但审核周期肯定要短于审批周期,公司发债条件和成本也将大幅降低。

  在公司债主体大幅扩容以及采用核准制后,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更高。《征求意见稿》强调,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做出判断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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