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近年来遭遇的司法不公,司法机关开始有所行动了。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该《意见》也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长期处于司法弱势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望逐渐被摆放至更公平合理的位置之上,这杆原本明显存在倾斜的天平正在被慢慢“扶正”。
更“宽容”地对待融资
不久前刚刚结束的201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这句首次出现的表述表明我国决策层充分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作用。而本次《意见》出台,更被业内看做是我国延续了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方针,进一步在司法领域给予民企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更多应有的“宽容”,释放为这类经济主体创造更宽松司法环境的信号。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意见》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贯彻始终,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最高法民二庭庭长张勇健延伸解读表示,我国法院将依法保护金融创新,对于民营企业当事人担保、融资方面的创新做法,尽量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
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深经济律师郭哲表示,随着众筹等创新融资方式的兴起,市场将出现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的经济行为,但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是轻资产的新型民营公司,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更审慎地把握,不能让已经尝试着迈出一条腿的企业不敢再迈第二条腿。
非公经济主体应受平等刑事保护
孙军工表示,《意见》明确,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权属纠纷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郭哲坦言,国有企业的产权交割需要审计、评估,经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等过程,但我国对于私有产权没有这类强制性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间只能通过合议、商量的形式交易,因此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标准也难以统一,不乏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被非法侵占的情况出现。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的刑事保护,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郭哲告诉北京商报记者,2005年左右, 某国外医疗设备企业已与某地医院签订了购买设备合同,即将办理进出口代理手续,但由于第二年相关部门进口规定变更了,企业只能违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类案件应属商事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诈骗,但当时地方政府因保护受害人意愿,将企业举报至公安部门,而当地检察院也直接提起合同诈骗公诉,虽然历经两审企业最终被判无罪,但也历经了两年时间。”
郭哲坦言,这类事件时有发生,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概而论的冻结、扣押所有财产等行为,带有浓烈的主观色彩。
司法公正不能矫枉过正
实际上,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看来,最高法发布《意见》的真正目的不是让我国司法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倾斜”,而是要给予它们更多应有的公平。
但郭哲坦言,最高法积极的信号已发出,态度已经明确,但《意见》毕竟不是司法解释,对于各地法院只有参考的价值没有强制性的作用,不具有司法效力。
“今后,我们仍不排除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仍然带有一定的先入为主或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和公有制经济主体出现利益碰撞的时候,地方法院很可能会先考虑公有制主体的利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仍然会处于被动。”郭哲表示。
因此,支振锋认为,如果不能创造面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同样公平的司法环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就始终会处于强势地位,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会侧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维护,对民营企业的裁决则会以维护市场秩序为重。
然而,支振锋也坦言,司法机关也不能因为目前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就矫枉过正,出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偏重,法院只有在公正司法的情况下,优化工作机制,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就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最大的公平了。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