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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03月0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防行政和解成造假“工具”

周科竞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行政和解暂行办法,未来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将有望通过行政和解尽快恢复自由之身。但行政和解的处罚金额如果随意约定,那么不仅有可能因此出现腐败,而且还有可能让造假上市公司通过廉价的行政和解从而避免更大的处罚,进而增加造假案件的数量。

  境外的行政和解,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防止按照既定规定处罚企业,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采用行政和解,能够让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但却不至于一蹶不振,给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二是很多企业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如果对于某跨国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罚,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跨国公司不配合支付罚金,处罚单位也没什么好办法,于是通过行政和解,降低一下处罚金额,以未来的该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正常运转为交换,换得最大限度的罚金。

  行政和解的好处,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汽车正常行驶,一个运输大粪的B汽车强行并线与A汽车发生碰撞,导致A汽车受损。此时A汽车司机发现B汽车没有保险,驾驶员也没有足够的现金赔偿,惟一的办法就是扣车作为赔偿。但A汽车车主想,自己拿回一个运大粪的汽车,又不能自己开,卖也卖不出去,于是和B车司机谈妥,B车司机赔偿A车500元,此事就此作罢。

  目前看,咱A股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需要行政和解。咱犯错的公司一般以造假居多,信息披露问题次之。但凡是造假的,基本都没什么必须要保护的品牌和业务,完全可以直接罚到破产,而且破产之后其上市资格还能吸引重组企业接手,也是有价值的壳资源,这些钱也能用来赔偿给受损的投资者。故本栏认为,因造假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并不需要行政和解。

  如果是信息披露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普遍不会太重,处罚重点应针对因此而出现的内幕交易者和泄露信息的责任人,那么这也不需要行政和解,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即可。

  最让本栏担心的是,一旦行政和解成为常态,一家造假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和解把造假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由此会有更多的公司敢于造假,有计划地造假,一旦东窗事发,就选择行政和解,至于和解需要支付的金额,则可以通过谈判解决。在目前的谈判条件下,并不排除极少数公职人员收受造假者贿赂而刻意降低处罚金额的可能,要知道,能够去造假的公司高管,完全有可能去选择其他办法降低处罚金额,这个概率极大。

  行政和解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本栏认为,一般的内资公司,都没有必要使用行政和解,行政和解应该是没办法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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