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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金融机构减负 商行投保存款损失保险保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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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金融机构减负 商行投保存款损失保险保费免税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存款保险条例》已实施一年多,相关部委正在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来鼓励商业银行投保,以化解因经营不善给储户存款带来损失的风险。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显示,商业银行投保存款保险所缴保费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有保险专家解释,目前商业银行缴纳存款保险保费已开始实施,不过当初并没有明确保费缴纳是税前列支还是税后列支,上述《通知》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

  据了解,随着金融业改革推进,商业银行退出机制逐渐形成,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格外重要。去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当月央行就发布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面向各类银行明确了办理存款保险的手续、流程和办理时间等。如《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每半年缴纳一次保费,保费缴纳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专门账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俊生认为,此次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来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来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减轻税负。不过,商业银行因延迟缴纳存款保险保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并不在免税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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