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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服务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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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服务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北京商报讯(记者 苏长春 实习记者 王晗)11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私募服务公司被纳入监管体系。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此外,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等各项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经营状况良好,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经营运作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等;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要求。

  事实上,该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发布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基础上,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早在2014年底,基金业协会就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的基本业务范围,并对相关业务活动采取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先后公布了三批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部分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进一步指引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向上、合理化发展趋势,此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也将促进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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