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插队IPO,已经有11家新三板公司将注册地变更为贫困县。本栏认为,对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应该加以制止,贫困县企业优先IPO,这是国家为了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一项政策,这个政策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再被别有用心的非贫困县企业加以利用,那将成为中国A股市场极不光彩的一页。
本栏建议,有资格享受IPO优先权的贫困县企业,应该是从创办伊始就在本地,公司的经营业务也主要在本地,税收大部分交给本地,控股股东为贫困县的国有资本或者集体资本,仅仅是注册地在贫困县的不能定义为贫困县企业。
本栏提出能够享受优待的贫困县企业应该具有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是因优先IPO而带来的收益不能进入少数人的口袋,而应该能够惠泽整个贫困县的大多数人口。
于是本栏提出,优先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应该是国有性质或者集体性质,私营企业主不应该享受优先IPO的福利待遇。
其次,优先企业也不能是外迁过来的,假如一家互联网公司,知道贫困县企业能够享受优待,那么就把自己的注册地改到贫困县,然后该怎么经营还怎么经营,并申请优先上市,这样的IPO优先,对于贫困县企业没什么好处。对于外迁进入的公司,哪怕是让贫困县的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也不应享受优先上市的待遇。
从本质上讲,允许贫困县企业优先上市,是其他排队企业让渡出的权益,如果真的能够帮助到贫困地区的人民脱贫致富,那么这个让渡就是正义的,但如果这些让渡出的利益被投机取巧分子侵占,这不仅是对国家仁爱之心的亵渎,也是对其他排队企业的不公。故本栏认为必须要严格审查贫困县企业的真实身份。
本栏认为,资本市场对于贫困县企业的扶持,除了优先上市之外,还可以有很多种方式方法。例如允许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优先上市或者再融资;允许银行向收购贫困地区农产品、手工制品的企业发放低息贷款或者无息贷款;允许银行向贫困地区发放零首付7折利率的住房按揭贷款等。或者更直接一些,每家新股上市,拿出10%的额度配售给各个贫困县政府,所得收入用于贫困县政府帮助人民脱贫致富。
其实,对于贫困县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好的办法是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中央政府可以向贫困县企业债券贴息,这样可以帮助贫困县企业在债券市场获得更强的竞争力,债券融资对于贫困县企业来说相对简单,没有复杂的金融学知识要求,否则贫困县企业高管可能无法应付证券市场的尔虞我诈。例如基金经理可能会通过调研时的闲谈套取企业本不应该公布的内幕信息,然后在股票市场先行买入或者卖出,引发股价的动荡,获取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