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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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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03月0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落地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王晗)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对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机构门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等诸多问题进行规范。

  其中,《服务办法》中最大的看点在于对私募服务机构的设立门槛做出规定,新规要求,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半年内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明等,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的,将注销登记。

  除了满足上述的规定条件外,服务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还需要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法律意见书;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等申请材料。若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协会将会在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并公示。

  《服务办法》规定的另一个重点问题在于,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制度设计。据了解,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募集机构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专用账户必须由监督机构监督,且监督机构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下发的《服务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

  事实上,早在2014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的基金服务范围,并对相关业务活动采取备案管理,2016年11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私募服务机构职能界定、分类进一步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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