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蒋志颖)在互联网庭审中,如何确认网络出庭当事人的身份一直是需要攻克的难题。4月18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徐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采用互联网庭审,并尝试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远程核对身处异地的当事人进行“现场”参加庭审。据悉,这是开发区法庭首次将这种技术同步用于互联网庭审中。
本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6月与被告徐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因徐某在垫付急诊费用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董某将徐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董某家住河北省邢台市某村庄,其向法官反映因身体受伤行动不便,也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存在不小的困难。在法官的建议下,原告和被告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
在庭审现场,被告徐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坐在被告席,原告董某则通过手机连线的方式与庭审现场进行连接。之后,原告董某出现在法庭后方的LED显示屏中,只见他端坐在房间内一五一十地参加“现场”庭审回答法官问询的画面出现在了显示屏中。根据庭审程序,法官首先需要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董某面对摄像头,网络业务平台自动提取、传输其人脸信息,随后与公安机关身份证数据库中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
经核对确认,董某的人脸视频与数据库中的董某身份相符,董某 “现场出庭”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接下来,法庭通过互联网远程庭审的方式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整个庭审环节。最后,法官齐伟龙、原告、被告三方参加“现场”庭审结束后,通过远程操作对现场笔录进行了确认并予以签字。该案未进行当庭宣判。
“人脸信息比对成功后,董某 ‘现场’出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齐伟龙在整个庭审环节结束后这样告诉记者,“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该院的互联网法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将传统的固定场所庭审扩展到了互联网应用平台,通过将多方的‘现场’视频交互、语音对话、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等一系列先进的技术融为一体化,实现互联网庭审的可能性,这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也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奔波。”
齐伟龙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互联网庭审提出异议,此举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庭审流程,提高了庭审效率;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基层法庭的前沿作用,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创新模式,努力打造“智慧法院”引向深入,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蒋志颖/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