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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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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2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明确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在情节认定上,《意见》特别提到,具有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互金行业观察人士毕研广分析认为,从今年初开始,套路贷、高利贷的新闻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等影响恶劣。从这一条中不难看出,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说到底就是没有“放贷”牌照、资质,而放贷主体的营业范围也没有“对外放款”这一项。再者,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点,利用网络而成的“现金贷”,就是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现金贷的利率“畸高”,中间环节利息差额产生了大量的利润。这一点,会影响到大多数依靠网络从事借贷业务的“现金贷”公司,因为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放贷许可”。

  此外,“砍头息”也算在还款范围内,《意见》提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这一条是针对‘砍头息’而设定。”毕研广举例称,例如:很多套路贷平台,借款人借2000元,到手1500元,放贷平台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为名目收取500元的“砍头息”。但是,借款人还款本金是按照2000元来还款,利息也按照2000计数标准来计算。那么,现在按照《意见》中的要求,之前巧立名目的“砍头息”,统统都算作借款人的还款。也就是说,借2000元到手1500元,那500元应算作“提前还款”。

  毕研广指出,在金融风险整治持续不断的深化中,未来从事金融活动依旧要持牌经营,依旧要合法合规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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