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明确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压缩办理时间方面,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同时,进一步简并申请文书,减少材料报送,简化送达程序。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