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生效。《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提出16条具体措施,以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其中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高空落物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数据显示,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近年来,大量致伤致死的“飞来横祸”都要求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后果。
“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对此,《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其实近来已有多起相关实践。去年9月,浙江舟山的周某在回家时被广告牌绊倒,心生烦躁而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4楼推出窗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将楼下的私家车砸毁。今年7月,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意见》明确,对于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将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除了入刑,高空抛物也往往涉及侵权等民事纠纷。目前的实践中,主要存在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难以举证等特点。例如2014年,武汉的王先生在小区道路上,被一块天降的大理石砸到摩托车反光镜,又反弹后砸到右手,共花费医药费2.3余万元。但由于无法确认肇事者,该楼的72名住户均被判负有连带责任,每户按315.6元的标准补偿受害人王先生。
“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因此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公平责任”的核心还是在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对此,《意见》也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