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完善机制更好激励创新,并批准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结果。
在新通过的《条例》中,提名制备受关注,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打破部门垄断,并强化提名责任。《条例》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者以及对提名者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处理权限,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充了处罚措施、增强了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也于近日印发,其中对于提名资格、提名条件、提名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强调了提名者的责任与监督,及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个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名制,最近印发的《实施办法》,是把提名的资格范围都进行了限定,包括相应的承接和后续责任的承担。作为这个实施办法的上位法规,《条例》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现在既有原则性法规又有实施细则,就更具有操作性,也容易落实。而且现在也常出现学术不端等行为,提名制的后续责任监督也对此有更好的遏制作用,要求提名者更仔细核实,谨慎提名。”
此外,《条例》完善评审标准,突出导向。要求自然科学奖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并强化诚信要求和公平原则,加大违纪惩戒力度,如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提名专家、机构和评审委员、候选者等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其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就颁布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两年来,实行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等重点改革任务陆续落地实施。以提名制为例,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数据显示,2019年共收到有关专家和单位提名项目(人选)1609项,较2018年增加85项。其中专家提名115项,较2018年减少18项。提名最高奖15人,为历年提名人数最多的一次。提名国际合作奖33人,来自19个国家,是历年人数最多、国别最广泛的一次。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