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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明确互联网垄断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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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1月03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垄断法》明确互联网垄断细则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实施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订。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年来反垄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引发的反垄断纠纷,《修订草案》在特定领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修订草案》把国家现行的一些做法、政策,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固化。提升了立法的逻辑性。”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提到,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同时,也明确提到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例如,《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亦日趋常态化,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影响。其实,在2019年9月开始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中,已经将判断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形进行了明确。

  “这一条主要是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虽然配套法规有规定,但本身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现在在大法里面明确,使执法更有法律依据。但这一条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互联网领域垄断执法的难度,比如如何对网络效应等名词进行具体界定等。”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周照峰则认为:“这一补充,是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点,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但是否将这一内容加入《反垄断法》,在统筹全局的大法里面把具体行业单拎出来,还有待商榷。可能放到指引或者配套法规里会更加合适。”

  同时,《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有较大的改动。其中,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由“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改为“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也适用前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的罚款由50万元变为500万元。

  此外,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罚款额也有所增长,对个人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增加还是必要的。比如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情况愈演愈烈,罚款数额太低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现在则回归了本该有的罚款水平。个人处罚的增加等,也是让法律更有威慑力。”周照峰认为。

  此外,《修订草案》对于审查时限的内容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增补撤销审查决定的具体情形。针对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所做的修改,周照峰进一步建议,可以将“自然日”时限改为“工作日”,比如具体的60日可以再进一步换算成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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