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方针 张泉)1月13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进一步调整完善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继续支持中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
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做了以下调整:取消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将政策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发挥产业主管部门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介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的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
此外,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