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多方知情人士处确认,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小范围进行第二次内部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并未出现联合贷款余额上限,但明确提到,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在分析人士看来,尽管表述上要求比较严格,但包括联合贷、地方法人机构的跨区业务实际上都是放开了“口子”,不过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可能会对以往一些联合贷或助贷的模式带来较大冲击。
■银行应制定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指标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目前还在银行小范围征集意见,没有公开发放,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文件共包括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监督管理和附则七大章,具体又分为七十条实施规则。其中对互联网贷款定义、贷款期限与额度、跨区域经营、合作机构类型、贷款营销与收费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诸多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办法》定义,互联网贷款,具有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风险数据建立风险模型、自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极速放款等特点。为兼顾普惠金融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办法》对贷款限额进行了规定,即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消费场景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金融科技浪潮迭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引流并进行“联合贷款”的模式走热,而其中隐藏的风险隐患也引起监管的关注。对于业内高度关注的联合贷款,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较2018年11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并未出现联合贷款余额上限,仅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等。
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于期限、金额等的要求更严,放款前还要再查信用记录,能更好地防范共债风险;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对模型进行持续优化,而且每年可能还要交给监管机构相应的报告,也有助于各行强化风险管控。虽然《办法》并未明确出资比例要求,但在实际执行时是否会有制定尚属未知数。
■地方法人银行审慎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
近年来,部分地方城商行、农商行通过互联网贷款变相突破地域经营限制的问题已然引起关注。在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区域问题上,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考虑目前监管对线下异地授信并未禁止,为保持与线下业务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地方法人银行的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及管理情况进行窗口指导,体现持续性和差异化监管要求。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这里提到的地方法人机构并不是限制城商行,因为很多城商行已经股份制,并且城商行在其他区域的分行是负责人制。而地方法人制的金融机构一般都为农商行或者农信社。很多地区,农商行的分支机构都是独立法人制,主要是限制这类金融机构。毕研广强调称,这并非“一刀切”,例如《办法》第七条“风险管理总体要求”中就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等。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研究员徐翔表示,此次新规,主要目的是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避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一步上升,这也是银行业一个最核心的目标。当前,很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并非单纯只有银行一方完成,而是上升成为了多方信贷网络。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次政策的改变,也反映了监管要尽可能降低信贷风险,是要控制整个信贷网络而不仅仅只是银行体系,尤其是信息相对不透明、监管程度相对较低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信贷风险。
■助贷模式将迎较大冲击
曾被行业奉为“香饽饽”的助贷业务,在监管加码下已成烫手山芋。对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准入、合作范围等方面,《办法》都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值得关注的是,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对于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要求也有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指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意料之中,但留有余地”,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科技公司从业人士表示,《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中的非银行角色比较吃亏,比如技术提供方、流量提供方等,因为可能要求负责获客的非银行合作方提供更多信息,银行可以达到二次营销,榨干合作方的可能。但对于联合放贷业务中,一些负责导流的科技公司是比较好的,科技公司自己出资的比例依然可以较少,避免了杠杆和注册资本对于科技公司做大业务上面的限制。
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贷款的线上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近两年,众多银行业机构开展了互联网贷款的尝试,并且很多是采取与助贷机构合作的方式。在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各家银行业机构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办法》的目的也是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最早的助贷模式早就不允许了,联合放贷或许也可以算作助贷的一种变通形式,至少合作机构要持牌,近两年监管加强后这是主要模式。但联合放贷一直以来也没有个特别明确的说法和规则,尽管一些银行和合作结构也在开展相关业务,但估计心里也会打鼓,现在算是明确了合法性了。尽管表述上要求比较严格,但包括联合放贷、地方法人机构的跨区业务实际上都是放开了‘口子’,但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可能对以往的一些联合贷或助贷的模式带来较大冲击,这也意味着以前基于兜底的部分合作模式肯定就不行了,只能再做变通。”李鑫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