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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居权要开门立法
3上一篇 2020年03月06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国人永居权要开门立法

肖涌刚
 

  近一周来,舆论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热度不减,并衍生出了多个版本的话题,反对和批评占了多数,有情绪化表达,也有中肯见解。

  法律是一道硬杠杠,立法的意义在于约束和规范行为。这些年中国融入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对外开放的水平不断升级,国际人才流动渐成常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这其中既有国内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也有鱼目混珠之徒,这一群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在哪儿,是当下制度建设需要回答的问题。

  从这层意义上讲,相较于听之任之,对外国人永居权立法,以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合乎时宜,也顺应民意,既是为了吸引外国人来华,也是为了尽量平衡化解人们的种种担忧。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因而,关键问题不在于该不该立法,而在于该怎样立法?该立怎样的法?实际上,我国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规定早已有之,当前舆论汹汹,焦点所在也正是此次条例的具体条款。例如,相较于2004年版,新条例准入门槛被指放得太低,一些人担心可能导致大量外国人涌入挤压国内就业空间。再如,条款模糊性带来暗箱操作的可能,培训、购房、社保等安排有“超国民待遇”之嫌。

  诚然,公众的担忧非空穴来风。在国际社会,移民问题已经成为显性的治理难点。在国内社会,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外事无小事”认识烙印,特殊照顾自然容易引发反感。

  良法方能善治,反之则可能为乱。有学者提出,什么样的外国人才有资格永久居留中国?这既是一个判断标准问题,也是一个技术操作问题。良法既应明确判断标准,也当规范技术操作。例如,类似“突出贡献”“国际公认”“有关部门”等模糊性表达理应尽量避免,用更加量化、严谨的指标具体明确。

  当前条例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反响同样热烈,正是开门立法的好时机。对立法部门而言,草案公开仅仅迈出了开门的第一步。起草过程中形成的立法说明、论证研究报告、考察报告等立法资料也可以适时公开,通过更广泛多样的方式向社会传递立法初衷和立法原则,陈述为何要立法以及支持这种立法的理由,让民众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和提出意见。

  对普通公民而言,对关乎自身利益的法律文件表达关切,提出建设性意见,是公民意识的提升,也是社会良性循环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开门立法,如果门可罗雀就失去了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开门立法,依然呼吁理性声音,以此实现最大限度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价值的公共讨论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在这一轮针对条例的讨论中,有些充斥性别霸权、排外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杂音大行其道。被情绪化言论带着节奏跑,一味反对条例,除了口嗨,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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