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泉)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为: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