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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破冰,三问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立法正当时
3上一篇 2020年06月04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破产立法正当时

肖涌刚
 

  深圳再次成为首个吃螃蟹的地区。

  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来得正是时候。所谓个人破产,简言之是债务人失去还债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中外,债务人申请破产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是“诚实但不幸”的人,而非一般意义的“老赖”,例如企业经营不善或天灾等因素导致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的人。

  回溯过往,十余年前个人破产立法就呼声四起,原因在于汶川地震让不少灾区市民财物折损乃至破产。眼下,新冠疫情冲击国民经济,个体商户度日维艰,工薪阶层收入一度骤减,个人债务风险陡升,以致不少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再次呼吁立法提速。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企业破产,而无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后果在于,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因而,摆脱“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拼图。从市场角度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类似,属于一种救济退出机制,这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该具备的制度。近年来,我国大力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一环便是市场退出机制建设。

  良法善治,“宽容失败”。就深圳而言,这座以创新创业著称的城市有着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将使创业者更加有力,失败者也能摆脱“债务泥沼”继续前行,而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放诸全国,积极意义也在于此。

  从社会治理和金融整顿角度而言,个人破产也有着释压阀的作用。信用卡、花呗、京东白条、网贷……近年来,用于个人消费的借贷产品层出不穷,透支消费已逐渐成为主流,居民负债率攀高。由此也催生了追债还贷的产业链,引发一系列债务追索期间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依法依规集中清理,既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也让举债者更加谨慎,不论是商业银行、市场主体或是个人,借款同时考虑对方偿债能力。

  徒法不能以自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践,需要司法机关清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且保证破产监督期内的执行,这离不开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和丰富的破产司法经验。就全国而言,二者仍有差距,立法之所以久久未能成行,制约的短板也在于此。所以,采取局部地区试点先行,摸石头过河,积累经验,完善配套举措,不失为稳妥之举。

  越困难越要改革。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治理系统的每个环节都在补短板,思变通,制度建设概莫能外。个人破产立法还可以再加把火,提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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