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不需再履行确定程序。
指定定密责任人一般先由机关、单位业务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以书面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并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专门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训;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三是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