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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暗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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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8月05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暗示语

 

  本报讯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已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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