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做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只有国家秘密载体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国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能采用国家秘密标志。
■当国家秘密确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秘密应当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保密机关、单位确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