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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0问(三)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08月17日 版面导航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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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机密的,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除。

  2.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

  3.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

  4.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5.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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