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于晓玲)为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根据意见稿内容,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产经纪活动方面,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面临最长五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惩罚;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关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市民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查询阅览全文,并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LLF@mohurd.gov.cn,或邮寄信函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的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需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